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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能否对经营者账外暗中收受回扣行为或者贿赂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更新时间:2023-06-18   浏览次数:2204 次 标签: 佣金 折扣 回扣 如实入账 商业贿赂

文章摘要:

解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19条规定,经营者账外暗中收受回扣行为或者贿赂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文章摘要2:

【注解】佣金、折扣入账不构成商业贿赂,不宜视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注释】“账外暗中”、6种商业贿赂认定情形,详见《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349-352页。

解读: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7条、第19条规定,经营者账外暗中收受回扣行为或者贿赂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经典案例:

·宜昌市妇幼保健院不服宜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年第4期(总72期)】

【裁判要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行为的认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所谓回扣,是指因购销活动而在账外、暗中给予或者接受对方的现金、实物。所谓折扣,是指在购销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或接受的价格优惠。两者虽然都是在经营活动中给付或者接受对方的一定经济利益,但区别在于回扣是账外、暗中进行的,对回扣与经营活动的联系,当事人在公开场合采取回避态度;而折扣是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进行,当事人无需回避折扣与经营活动之间的联系。这里所说的账,是指按照财会制度设立的、能够如实反映经营活动的账目,不是指除此以外的其他账目。原告保健院虽然将在药品采购活动中收受药品经销企业给付的款、物入了账,但所入的并非反映药品购销活动的经营账,而是其他账目。这种入账方式,不能如实反映接受款、物与采购药品之间的联系,不能反映所购药品的实际成本,不能如实反映双方之间的经营活动。因此以这种入账方式接受款、物,对于药品经营活动来说,还是账外的、暗中的。被告工商局认定保健院收受款、物的行为属于账外暗中收受回扣,是正确的。保健院诉称这是一种明示的折扣行为,理由不能成立。

【注解】与交易相关联的捐赠,不能如实反映接受款、物与交易(采购)之间的联系,不能反映所采购商品的实际成本,不能如实反映双方之间的经营活动,不是如实入账,不符合折扣“明示并如实入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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