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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一方不与对方签订合同应承担哪些责任?

更新时间:2024-01-01   浏览次数:3375 次 标签: D490【合同成立时间】

文章摘要:

解读:
(1)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9条、第60条第2款):A.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B.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490条之规定,此时合同未成立,招投标程序的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保证金责任及赔偿实际损失。——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后合同成立,毁标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文章摘要2:

【注解1】(1)中标人毁标——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后确定第二或第三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要求赔偿损失;(2)招标人毁标——中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赔偿损失。
【注解2】中标候选人有正当理由主动放弃中标资格不承担责任。——参考案例: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石民三初字第00207号

解读:

(1)行政责任(《招标投标法》第59条、第60条第2款):

A.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B.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490条之规定,此时合同未成立,招投标程序的当事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是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保证金责任及赔偿实际损失。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按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第五十九条【不按招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责任】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三条【招投标预约合同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补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法订立正式协议的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第八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正)

  第五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千分之十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四条 采取招标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等确定合同内容。

  采取现场拍卖、网络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订立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认成交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成立后,当事人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拍卖公告、竞买人的报价等确定合同内容。

  产权交易所等机构主持拍卖、挂牌交易,其公布的拍卖公告、交易规则等文件公开确定了合同成立需要具备的条件,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自该条件具备时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经典案例: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石民三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摘要】中标候选人有正当理由主动放弃中标资格不承担责任——招投标是引入平等竞争机制,应用技术、经济的方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确认交易的市场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是要约邀请,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构成要约,招标人评标、推荐和确定中标人是为择优选择要约人,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即为作出承诺,中标通知书到达投标人时合同成立。被告路港公司因自然灾害造成主要设备严重损坏,无力承担黄石高速公路2012年养护部分路段路面微裂缝治理工程,在预中标公示期间向原告石黄管理处发出不便中标的说明函,该行为属要约的撤销。后,原告石黄管理处与第二中标候选人安徽××路桥有限责任公司签署《合同协议书》,该行为应视为原告石黄管理处对被告路港公司要约撤销的同意。被告路港公司要约撤销具有客观理由,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原告石黄管理处主张在扣除投标保证金后的中标差价损失7839047.87元由被告路港公司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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