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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保证约定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和“不能到期偿还债务”是否有区别?

更新时间:2023-01-18   浏览次数:2147 次 标签: 到期不能偿还债务 不能到期偿还债务

文章摘要:

解读:(1)保证方式约定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为一般保证;(2)保证方式约定主债务人“不能到期偿还债务”为连带责任保证

文章摘要2:

【解析】“主债务人不能按期(如期)履行债务”——“不能”系修饰“按期”“如期”等词,不能理解为主债务人须处于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务的事实状态,仅表明主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即产生保证责任,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问题:保证合同约定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和“不能到期偿还债务”是否有区别?

解读:(1)保证方式约定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才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2)保证方式约定主债务人“不能到期偿还债务”才承担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


解析: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25条之规定,一般保证是指主债务人“客观不能”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主债务人“主观不能”就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1)约定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债务”应解释为客观不能,为一般保证

(2)约定主债务人“不能到期偿还借款”应解释为主观不能,为连带责任保证“主债务人不能按期(如期)履行债务”——“不能”系修饰“按期”“如期”等词,不能理解为主债务人须处于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务的事实状态,仅表明主债务人未按期偿还即产生保证责任,应认定为连带保证责任。


【理解与适用1】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一表述的核心是“不能”,“到期”是修饰“不能”的,因此,应当解释为在主债务到期且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这就表明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顺序性,所以应当解释为一般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68-269

【理解与适用2】保证合同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无法履行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借款”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这里的“无法”,与“不能”含义相同,根据前段分析,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应理解为一般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69

【理解与适用3】保证合同中约定,在主债务人“不能到期履行债务”“不能按期履行债务”“不能如期履行债务”“不能到期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与前述约定不同的是,这一表述的核心是“到期”“按期”“如期”,“不能”是修饰“到期”“按期”“如期”的,其含义是: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保证人即承担责任,由于主债务人只有到期才有义务履行债务,所以该约定表明,一旦主债务到期,债权人既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没有顺序性,没有主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当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69

【理解与适用4】保证合同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该表述表明,一旦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这一事实出现,保证人即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没有顺序性,没有主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因此,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当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69

【理解与适用5】保证合同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无条件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或者保证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该约定中的“无条件承担”“直接向债权人承担”责任的表述,强化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而不是一般保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69

【理解与适用6】保证合同约定,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或者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通知后一定期间内履行保证债务”。从该约定看不出有主债务人先履行债务,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看不出履行债务有先后顺序,因此,仅从这个角度理解,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应解释为一般保证。只是与常见的一般保证不同的是,这里约定的一般保证附有期间,即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通知后“一定期间内”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这是一种新类型的约定,不太常见,但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出发,应肯定其效力。从保证人“在接到债权人通知后一定期间内履行保证债务”的约定形式来看,一般可以认定构成连带责任保证,但还是要看实质,即该约定的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著《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P269-270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保证方式的识别】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或者无力偿还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一般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


经典案例1:

·陈某某、菏泽市中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968号

【裁判摘要1】主债务人"到期无法偿还"应解释为一般保证;主债务人“不能到期偿还借款”应解释为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中荣公司提供的保证系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的问题。《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本案中,中荣公司在其提供的《抵押借款互保声明书》上明确载明:在债务人华府公司对陈××的借款"到期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中荣公司承担为华府公司偿还所有款项的责任。本院认为,上述表述表明了中荣公司保证责任承担的顺序性,中荣公司仅在借款到期、且华府公司无法偿还,即客观不能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方才承担保证责任,而非债务到期、华府公司未偿还债务时,中荣公司即无条件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因此,中荣公司提供的系一般保证,而非连带责任保证,二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债权人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应予驳回起诉——关于二审法院改判驳回陈某某对中荣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担保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及一般保证人,并对保证人提出承担一般保证的诉讼请求时,为便利当事人诉讼及查清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对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情形下,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陈某某起诉要求中荣公司对主债务人华府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非要求中荣公司因其一般保证人的身份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系一般保证,陈某某要求中荣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据此驳回陈某某该项诉讼请求,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孙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7民终4650号

【裁判摘要】"到期不能偿还借款"为一般保证责任——案涉借款的借款合同中关于孙某某的担保责任约定为“甲方(徐××)到期不能偿还借款,则由担保人偿还",该约定关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内容虽与“到期"结合使用,但约定的重点在于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的“不能"事实,“到期"是不能偿还借款的前提和应有之义,如果借款未达还款期限何来不能偿还之说。根据法律规定,孙某某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一审认定孙某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典案例2: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贵阳办事处与贵阳开磷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0期(总第156期)】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民二终字第106号

【问题】保证人承诺“借款方如不能按期偿还”则承担保证责任的,应为一般保证或者连带保证

【裁判要旨】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作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条件的,此处“到期不能”与单纯使用“不能”在文义方面产生重大区别,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解读】保证合同约定“不能偿还”时即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约定“不能按期偿还债务”即承担保证责任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属于约定客观上债务人确无能力偿还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可认定保证人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如保证合同约定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则不能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条件理解为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的客观能力的约定,而是表明到期不能偿还即产生保证责任,此时可以认定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东莞市泰鑫塑胶有限公司、东莞市泰孚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粤19民终9182号

【裁判摘要1】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书有以下内容:“丙方承诺如泰孚公司不能如期偿还,丙方刘××、张××个人愿意承担以上全部货款的连带偿还责任,直至全部还清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用个人财产作为履行付款的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故本案中刘某某、张某某对泰孚公司的案涉债务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裁判摘要2】二审法院认为:案涉协议书约定:“丙方承诺如泰孚公司不能如期偿还,丙方刘××、张××个人愿意承担以下全部货款的连带偿还责任,直至全部还清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并用个人财产作为履行付款的担保”。而刘某某、张某某均确认,上述约定的是对全部货款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刘某某、张某某应对泰孚公司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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