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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围海造地建设工程纠纷是否属于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更新时间:2021-07-05   浏览次数:147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读:因填海造地工程建设发生纠纷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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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因填海造地工程建设发生纠纷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专属管辖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条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

  55.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

  110.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行政诉讼包含本规定所涉海事纠纷的,由海事法院受理。


经典案例:

·宁德市金后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闽09民辖终2号

【裁判摘要】因填海造地工程建设发生纠纷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纠纷案件,应由海事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海事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根据上诉人一审的诉请及事实理由,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签订《宁德金后湾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填海造地工程施工项目工程施工合同》,上诉人将宁德市金后湾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生产项目填海造地工程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由被上诉人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施工,双方因填海造地工程建设发生纠纷,上诉人诉请判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多支付的工程款及利息,故本案系因填海造地工程建设引发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第55条、110条的规定,当事人提起的民商事诉讼,包含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含水下疏浚、围海造地、电缆或者管道敷设以及码头、船坞、钻井平台、人工岛、隧道、大桥等建设)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受理。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案涉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陆域形成、地基处理等,施工区域系海域,故本案属于海洋、通海可航水域工程建设引发的纠纷,应由海事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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