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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单一颜色能否注册商标?

更新时间:2022-04-20   浏览次数:2854 次 标签: 单一颜色 颜色组合 颜色商标 颜色组合商标

文章摘要:

解读:(1)对《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应持开放性的理解立场,不因第8条对构成要素封闭性列举而排除可注册性;(2)《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构成要素列举“颜色组合”,但单一颜色只要符合显著性特征仍然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文章摘要2:

【注解1】(1)“颜色组合”可以注册商标(如不具显著性的“颜色组合”则不能注册商标);(2)具有显著性的“单一颜色”也可以注册商标。
【注解2】(1)商标法2013年修正过程中,曾在修正案草案中规定在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的单一颜色,通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能够将商品与其他的商品区别开的,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立法机关最终决定暂不在法律中明确。

解读:(1)对《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商标构成要素应持开放性的理解立场,不因第8条对构成要素封闭性列举而排除可注册性;(2)商标法第8条规定商标构成要素列举“颜色组合”,但单一颜色只要符合显著性特征仍然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法条链接:

商标法

  第八条【商标的本质特征和构成要素】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经典案例:

·克里斯提·鲁布托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京行终2631号

【解读1】“使用在鞋底位置的红色”:(1)一审法院认为:本商标应当属于三维标志,使用虚线系表达高跟鞋商品的外形,并在局部部位填涂红色;(2)二审法院认为:申请商标系限定使用位置的单一颜色商标,虽然构成要素不属于《商标法》第8退奥中明确列举的内容,但其并未被商标法明确排除在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之外,应当重新就是否具备显著特征作出认定。

【解读2】对《商标法》第8条的商标构成要素持开放性的理解立场,不因第8条对构成要素封闭性列举而排除可注册性。

·湖南杰希重工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终1605号

【裁判摘要】“绿色、冷灰色、暖灰色组合商标案”——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一般而言,如果注册商标标志本身缺乏显著特征,则应当结合相关证据判断该标志是否属于通过实际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情形。诉争商标是由“绿色、冷灰色、暖灰色”组合而成的颜色组合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2类洒水车、卡车、起重车等商品上,属于该类商品的常见外观颜色,缺乏商标固有的显著特征。缺乏固有显著性的标志,如已通过使用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达到了必要的知名程度,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使用在该商品或服务上的这一标志与使用者之间建立起了唯一对应关系,则可以认定该标志在这一商品或服务上具有商标所要求的识别特性,具备应有的显著性,可以维持该商标的注册。……综上,诉争商标核定使用在上述各种车辆上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获得了显著性。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原审判决和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是对该商标注册申请是否侵害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他人在先权益的审查,在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注册条件的情况下,商标的注册是对商标申请人就其商标标志在指定使用商品上提出的权利主张的确认。因此,商标注册审查机关对商标申请的审查,应以商标申请文件为准,不能超出商标申请人申请的范围准许其申请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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