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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执行回避情形之一】

更新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1273 次 标签: 执行回避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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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执行回避情形之一】

  执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四)是本案诉讼、执行程序代理人近亲属的;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的;

  (六)与本案当事人或者诉讼、执行程序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的。

   

   [24]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8月31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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