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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25.【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中断效力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939 次 标签: 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中断效力的情形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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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中断效力的情形】

  一方当事人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或行为保全、在另案中主张抵销、提起代位权诉讼、转让债权以及其他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申请执行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申请执行”具有同等的中断申请执行时效的效力。[48]


  [48]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该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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