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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申请执行受理和立案登记】

更新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889 次 标签: 申请执行受理和立案登记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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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申请执行受理和立案登记】

  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应当一律接收申请执行材料,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移交执行机构执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应当予以释明。[66]当事人经释明后,仍然坚持提出申请的,裁定不予受理。[67]

  对当场不能判定申请执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68]


  [66]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8号)第二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

  [67]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15〕6号)第三条。

  [68]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15〕6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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