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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00.【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791 次 标签: 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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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

  (六)执行的标的物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终结确定权属的;

  (七)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八)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九)执行依据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的除外;

  (十)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或者执行标的物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的;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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