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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10.【“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情形】

更新时间:2021-07-14   浏览次数:902 次 标签: “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情形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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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情形】

  本规范第107条第三项中的“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包括下列情形: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执行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车辆、船舶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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