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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被执行人财产的移交】

更新时间:2021-07-15   浏览次数:626 次 标签: 被执行人财产的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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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被执行人财产的移交】

  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后,应当于七日内将已经扣划到账的银行存款、实际扣押的动产、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财产移交给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或管理人。

  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法院受理裁定时,已通过拍卖、变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变卖财产,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已完成转账、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再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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