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155.【2014年8月1日后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更新时间:2021-07-16   浏览次数:1398 次 标签: 2014年8月1日后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155.【2014年8月1日后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施行后(2014年8月1日后)产生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