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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204.【不得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1-07-16   浏览次数:739 次 标签: 不得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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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不得纳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本规范第202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提供了充分有效担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财产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

  (三)被执行人履行顺序在后,对其依法不应强制执行的;

  (四)其他不属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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