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妨害公务罪】
对下列暴力抗拒执行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一)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围困、扣押、殴打执行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二)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其他以暴力、威胁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了本单位的利益实施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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