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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242.【受托事项的办理】

更新时间:2021-07-16   浏览次数:575 次 标签: 受托事项的办理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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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受托事项的办理】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的外,受托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执行函后及时予以办理,不得拒绝、拖延。受托法院如发现委托执行的手续、材料不全,可以要求委托法院补办。

  受托法院应将办理委托事项的相关情况及材料及时反馈委托法院。委托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受托法院应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届满前完成委托事项。

  委托事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受托法院应当将委托材料退回并说明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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