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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执行回转的一般规定】

更新时间:2021-07-16   浏览次数:1073 次 标签: 执行回转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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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执行回转的一般规定】

  在执行中或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撤销或变更的,原执行机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按照新的生效法律文书,作出执行回转的裁定,责令原申请执行人返还已取得的财产及其孳息。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执行回转应重新立案,适用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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