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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经过流拍、变卖仍未成交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法院能否重新再启动新一轮评估、拍卖程序?

更新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2574 次 标签: 执行评估

文章摘要: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经过流拍、变卖仍未成交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2)经过流拍、变卖仍未成交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法院可以重新启动新一轮评估、拍卖程序。

文章摘要2:

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经过流拍、变卖仍未成交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2)经过流拍、变卖仍未成交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法院可以重新启动新一轮评估、拍卖程序。


解析: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4条规定:“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过流拍、变卖仍未成交的动产,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5条第2款规定:“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经过流拍、变卖仍未成交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五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经典案例:

·广西联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最高法执复37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处置财产,变卖不成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该规定中的其他执行措施,包括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不存在过分拖延程序,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此,贵州高院在案涉股权经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流拍、经变卖仍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抵债的情形下,根据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以实现案涉股权的公平变价,并未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禁止性规定。

·王某某、新乡市和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豫执复237号

【裁判摘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的规定,该款规定的“其他执行措施",可以包括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执行法院委托拍卖的不动产经三次流拍,不能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可以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而非必须立即解除查封措施,新乡中院依法拍卖案涉查封财产,三次流拍后未进行以物抵债程序,恢复对案涉查封财产的处置程序,并无不当。

·阳江市台阳实业有限公司、阳江凯铂花园酒店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粤执监147号

【裁判摘要】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对该涉案不动产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虽然涉案不动产经多次拍卖流拍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亦不同意抵债,在此情形下,被执行人认为不应重新拍卖,主张撤销查封、拍卖,将该不动产退还。对此该院认为,被执行人既未按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也无提供相应足够的财产担保,同时,涉案不动产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例外情形,因此,对复议申请人主张撤销涉案不动产的查封、拍卖,将该涉案不动产退还的请求,不予支持。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市场价格变化,对该涉案不动产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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