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308.【留置送达】 更新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644 次 标签: 留置送达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308.【留置送达】 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上一篇: 307.【多种方式同时送达及送达日期的确定】 下一篇: 309.【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