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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财产变动的报告】

更新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526 次 标签: 财产变动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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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7.【财产变动的报告】

  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一)转让、出租财产的;

  (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

  (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

  (四)支出大额资金的;

  (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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