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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332.【报告程序终结】

更新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616 次 标签: 报告程序终结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332.【报告程序终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产报告程序终结:

  (一)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财产报告程序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依照本规范第328条的规定履行补充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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