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8.【搜查笔录、记录】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对搜查过程,应当依照本规范第256条规定全程录音录像。
上一篇: 337.【搜查发现财产的处理】
下一篇: 339.【传唤及协助查找特定人员】
338.【搜查笔录、记录】
搜查应当制作搜查笔录,由搜查人员、被搜查人及其他在场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捺印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搜查笔录。
对搜查过程,应当依照本规范第256条规定全程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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