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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更新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876 次 标签: 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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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行使】

  被执行人怠于行使债权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

  被执行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执行法院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撤销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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