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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财产权属的判断】

更新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581 次 标签: 财产权属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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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财产权属的判断】

  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判断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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