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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查封期限】

更新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767 次 标签: 查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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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查封期限】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无需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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