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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解封物品的发还】

更新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656 次 标签: 解封物品的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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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解封物品的发还】

  人民法院解除对物品的查封、扣押措施的,除指定由被执行人保管的外,应当自解除查封、扣押措施之日起十日内将物品发还给所有人或交付人。

  物品在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期间,因自然损耗、折旧所造成的损失,由物品所有人或交付人自行负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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