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3.【评估委托书】
评估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评估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
(二)评估目的和要求;
(三)评估期限;
(四)评估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除出具评估委托书以外,人民法院可根据评估机构的具体要求,向其提供评估标的物的财产清单、权属资料,以及对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等必要资料。
上一篇: 392.【评估机构的选定】
下一篇: 394.【现场勘验】
393.【评估委托书】
评估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评估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
(二)评估目的和要求;
(三)评估期限;
(四)评估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除出具评估委托书以外,人民法院可根据评估机构的具体要求,向其提供评估标的物的财产清单、权属资料,以及对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等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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