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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评估委托书】

更新时间:2021-07-19   浏览次数:524 次 标签: 评估委托书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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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评估委托书】

  评估机构选定后,人民法院应当向选定的机构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一般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评估标的的名称、规格、数量等情况;

  (二)评估目的和要求;

  (三)评估期限;

  (四)评估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除出具评估委托书以外,人民法院可根据评估机构的具体要求,向其提供评估标的物的财产清单、权属资料,以及对标的物采取执行措施的法律文书等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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