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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拍卖公告的发布】

更新时间:2021-07-20   浏览次数:916 次 标签: 拍卖公告的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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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拍卖公告的发布】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拍卖公告的范围及媒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确定。拍卖财产具有专业属性的,应当同时在专业性报纸上进行公告。当事人申请在其他新闻媒体上公告或者要求扩大公告范围的,应当准许,但该部分的公告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拍卖公告等相关拍卖信息应同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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