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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拍卖暂缓、中止】

更新时间:2021-07-20   浏览次数:926 次 标签: 拍卖暂缓、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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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拍卖暂缓、中止】

  人民法院委托拍卖后,遇有依法应当暂缓执行或者中止执行的情形的,应当决定暂缓执行或者裁定中止执行,并及时通知拍卖机构和当事人。拍卖机构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拍卖,并通知竞买人。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者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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