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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网络服务提供者工作承担及禁止】

更新时间:2021-07-20   浏览次数:996 次 标签: 网络服务提供者工作承担及禁止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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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网络服务提供者工作承担及禁止】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

  (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

  (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

  (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

  (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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