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1.【网络服务提供者处罚】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其从名单库中除名:
(一)存在违反本规范第434条第二款规定操控拍卖程序、修改拍卖信息等行为的;
(二)存在恶意串通、弄虚作假、泄漏保密信息等行为的;
(三)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受到处罚,不适于继续从事网络司法拍卖的;
(四)存在违反本规范第460条规定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除名的情形。
网络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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