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6.【强制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将适宜管理的被执行人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所得收益清偿债务: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或者不宜拍卖、变卖的;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的其他情形。
上一篇: 475.【执行标的物的交付】
下一篇: 477.【参与分配的一般规定】
476.【强制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可以将适宜管理的被执行人财产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以所得收益清偿债务:
(一)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或者不宜拍卖、变卖的;
(二)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
(三)人民法院认为可以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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