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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原则】

更新时间:2021-07-20   浏览次数:554 次 标签: 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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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原则】

  执行人员原则上不直接收取现金和票据;确有必要直接收取的,应当不少于两名执行人员在场,即时向交款人出具收取凭证,同时制作收款笔录,由交款人和在场人员签名。

  执行人员直接收取现金或者票据的,应当在回院后当日将现金或票据移交财务部门;当日移交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回院后一日内移交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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