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3.【扣押清单及笔录】
扣押机动车辆时,执行人员应当造具清单、制作扣押笔录。
扣押清单,一般应当载明车辆品牌、颜色、所悬挂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里程数等,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扣押笔录,一般应当载明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扣押清单所载内容、机动车辆的保管人、保管场所等内容。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上一篇: 542.【保管原则】
下一篇: 544.【扣押公示】
543.【扣押清单及笔录】
扣押机动车辆时,执行人员应当造具清单、制作扣押笔录。
扣押清单,一般应当载明车辆品牌、颜色、所悬挂牌号、车架号、发动机号、里程数等,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
扣押笔录,一般应当载明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扣押清单所载内容、机动车辆的保管人、保管场所等内容。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上一篇: 542.【保管原则】
下一篇: 544.【扣押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