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1.【查封笔录】
查封不动产,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坐落、权属等情况;
(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占有、使用、保管情况;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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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查封笔录】
查封不动产,执行人员应当制作笔录,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行措施开始及完成的时间;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筑物坐落、权属等情况;
(三)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地上建筑物的占有、使用、保管情况;
(四)其他应当记明的事项。
执行人员及保管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到场的,到场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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