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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协助义务】

更新时间:2021-07-21   浏览次数:1252 次 标签: 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协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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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不动产登记部门的协助义务】

  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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