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4.【查询、摘抄、复制材料】
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查询、摘抄、复制,但不得带走原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人民法院复制的书面材料应当核对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电子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条件的,应当提供。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法协助的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
上一篇: 593.【变更登记】
下一篇: 595.【协助执行后果及救济】
594.【查询、摘抄、复制材料】
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查询、摘抄、复制,但不得带走原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人民法院复制的书面材料应当核对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电子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条件的,应当提供。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法协助的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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