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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查询、摘抄、复制材料】

更新时间:2021-07-22   浏览次数:597 次 标签: 查询、摘抄、复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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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查询、摘抄、复制材料】

  人民法院可以对有关材料查询、摘抄、复制,但不得带走原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人民法院复制的书面材料应当核对并加盖印章。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电子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条件的,应当提供。

  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无法协助的事项,人民法院要求出具书面说明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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