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59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权或投资权益】

更新时间:2021-07-22   浏览次数:673 次 标签: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权或投资权益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597.【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股权或投资权益】

  对被执行人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在征得合资或合作他方的同意和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的批准后,可以对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予以转让。

  如果被执行人除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的股权以外别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其他股东又不同意转让的,可以直接强制转让被执行人的股权,但应当保护合资他方的优先购买权。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