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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他人持有财物、票证的交付】

更新时间:2021-07-22   浏览次数:753 次 标签: 他人持有财物、票证的交付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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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他人持有财物、票证的交付】

  他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可以强制执行,并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处理。

  他人持有期间财物或者票证毁损、灭失的,参照本规范第645条规定处理。

  他人主张合法持有财物或者票证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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