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5.【特定物毁损、灭失的处理】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上一篇: 644.【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的处理】
下一篇: 646.【一般规定】
645.【特定物毁损、灭失的处理】
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起诉。
上一篇: 644.【他人无合法依据占有的处理】
下一篇: 646.【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