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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可代替履行行为】

更新时间:2021-07-22   浏览次数:660 次 标签: 可代替履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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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可代替履行行为】

  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该行为义务有资格限制的,应当从有资格的人中选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履行人。

  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符合条件的人中推荐代履行人,也可以申请自己代为履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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