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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财产权益保护原则】

更新时间:2021-07-23   浏览次数:583 次 标签: 财产权益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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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财产权益保护原则】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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