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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693.【先予执行的情形】

更新时间:2021-07-23   浏览次数:711 次 标签: 先予执行的情形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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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先予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四)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五)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六)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七)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八)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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