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3.【先予执行的情形】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四)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五)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六)需要立即返还社会保险金、社会救助资金的;
(七)不立即返还款项,将严重影响权利人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八)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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