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698.【对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

更新时间:2021-07-23   浏览次数:749 次 标签: 对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698.【对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利害关系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