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8.【对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利害关系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上一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民申1021号
下一篇: 699.【先予执行的回转】
698.【对先予执行裁定的复议】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利害关系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由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上一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豫民申1021号
下一篇: 699.【先予执行的回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