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   

814.【1997年7月1日至2000年8月1日之间裁决的执行申请】

更新时间:2021-07-26   浏览次数:625 次 标签: 1997年7月1日至2000年8月1日之间裁决的执行申请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814.【1997年7月1日至2000年8月1日之间裁决的执行申请】

  对1997年7月1日至2000年8月1日期间因故未能向内地法院或者香港特区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在2000年8月1日后六个月内提出;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在2000年8月1日后一年内提出。

  对于内地或香港特区法院在1997年7月1日至2000年8月1日拒绝受理或者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允许当事人重新申请。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