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4.【1997年7月1日至2000年8月1日之间裁决的执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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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1997年7月1日至2000年8月1日之间裁决的执行申请】
对1997年7月1日至2000年8月1日期间因故未能向内地法院或者香港特区法院申请执行,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可以在2000年8月1日后六个月内提出;如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在2000年8月1日后一年内提出。
对于内地或香港特区法院在1997年7月1日至2000年8月1日拒绝受理或者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允许当事人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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