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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管辖竞合】

更新时间:2021-07-26   浏览次数:646 次 标签: 管辖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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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管辖竞合】

  被申请人在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均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人可以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

  申请人向一地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的同时,可以向另一地法院申请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执行人的财产。待一地法院执行完毕后,可以根据该地法院出具的执行情况证明,就不足部分向另一地法院申请采取处分财产的执行措施。

  两地法院执行财产的总额,不得超过依据判决和法律规定所确定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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