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5.【公共机构作成或公证的文书认证的免除】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公共机构(包括公证员)作成的文书正本或者经公证的文书副本及译本,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时,可以免除认证手续在内地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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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篇: 846.【一般规定】
845.【公共机构作成或公证的文书认证的免除】
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有权限公共机构(包括公证员)作成的文书正本或者经公证的文书副本及译本,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时,可以免除认证手续在内地法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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