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5.【申请书内容】
申请书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记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和通讯方式;
(二)申请认可的仲裁判断书、仲裁和解书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号或者识别资料和生效日期;
(三)请求和理由;
(四)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财产状况及申请认可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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