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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审查合议制原则】

更新时间:2021-07-27   浏览次数:493 次 标签: 审查合议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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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审查合议制原则】

  执行审查案件的办理采取合议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查处理。办理实施案件的执行人员不得参与相关执行审查案件的合议庭。

  指令重新审查的,原执行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重新审查后作出的裁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原复议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可以继续参与审查。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执行请示、协调案件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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