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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时间】

更新时间:2021-07-27   浏览次数:843 次 标签: 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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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4.【执行行为异议的提出时间】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但对终结执行措施提出异议的除外。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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